淮委工组〔2015〕2号
中共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机关委员会:
《关于姜伯明同志任职的请示》(淮地税党〔201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姜伯明同志任中共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机关委员会委员。
特此批复。
中共淮安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