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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淮安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机关工委)是市委的工作机关,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部署,指导督促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履行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统一规划、组织、部署和检查市级机关党的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指导市级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对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委报告。

()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市委反映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
    (
)配合市委有关部门抓好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了解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
)督促指导市级机关各直属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市级机关各直属党组织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任免。
    (
)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领导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了解掌握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领导市级机关工会工委和市级机关团工委、妇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机关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培训轮训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干部、新党员和党员发展对象。

(十三)负责指导县(区)级机关工委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级机关工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行政事务、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党建情况的调查研究,起草工作规划,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规划、起草、审核机关党建制度。承担市级机关工委确定的重要党建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创新创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处。负责统筹谋划市级机关党的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研究拟订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织按期换届,承担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请示的报批工作,机关党组织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组成及书记、副书记任免的报批工作。承担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代表的推选和报批工作。研究、指导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党费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宣传处。负责指导市级机关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和指导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了解掌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分析研判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市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宣传工作。编辑出版机关党建刊物。

()群众工作处(统战处、市级机关工会工委)。负责指导市级机关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和统战工作,提出有关工作规划。联系市级机关党外人士,凝聚思想共识和智慧力量,反映有关情况。承办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工作。协调指导市级机关工会工委、团工委、妇工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党建督查处(基层党建指导处)。负责统筹协调市级机关党建督查工作。承担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各级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完成机关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情况的督查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党组(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考核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对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市级机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和制定加强改进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制度。对党组织关系隶属市级机关工委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各类基层党组织分类指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生活制度。负责市级机关党员教育培训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培训轮训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干部、新党员和党员发展对象。组织实施有关党员教育培训重点项目。承担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党课名师的选拔培养工作。负责精品课程开发工作。负责组织在职党员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设立市纪委监委市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级机关纪监工委),作为市纪委监委派出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在市纪委监委、市级机关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促进市级机关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和科级干部的监督。领导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纪委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市监委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审理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对给予市级机关有关党员干部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审核,建立健全对市级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完成市纪委监委、市级机关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委市级机关工委机关行政编制19名。

市级机关纪监工委行政编制3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